2025年6月28日,“第十三届靖霖刑事论坛”在福州西湖宾馆如期举行。本次论坛针对三大主题展开,他们分别是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知识产权犯罪、企业职务犯罪。论坛得到与会嘉宾的鼎力支持,线上5000多名听众参与活动,现场160多名来宾参与活动,为了让更多的人受益,经与会发言人同意,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将按发言顺序把论坛发言文字版在本服务号上进行推送!今天推送论坛主题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欢迎阅读与分享!
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同仁大咖,首先要感谢的是我们主办方靖霖所的诚挚邀请,也感谢翁京才主任和陈柳明主任提供这个机会,在这跟大家学习交流。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来自福建大美汀州,长汀4A级旅游城市一个县域律师。我跟京才主任说啊,我们是来自县域律所,见识不够,来跟大家学习就好了,他跟我说了这么一句话:“我们搞刑事论坛,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有配置”。被他这么一说,今天来站个台,当作给我们客家汀州文旅发展做个广告。
先做个广告,广告之后马上回来。
1、我们长汀很出名,长汀是国家4A级旅游城市,我们大美汀州美食多,红军可乐喝了不上头。我用客家话跟大家打个招呼,“长汀来撩,我做东”,欢迎大家来长汀旅游。
2、还有一个很出名,我今天之所以以涉麻制毒涉案财产处置这个课题给大家交流分享,长汀曾是中央挂牌盖帽的涉麻制毒重灾区,最早时期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康泰克、复方甘草口服液等感冒药进行提炼,后政府为了打击犯罪进行实名限购,后来犯罪分子通过麻黄草进行提炼,因为技术不行及政府严厉打击,再后来犯罪分子通过化工合成方式非法生产麻黄碱。
二、关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辩护现状。
1、近年来大家都知道反腐类案件、涉毒类案件以及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的财产极为庞大,加之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刑事合规制度等司法制度的变革,对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成为涉案各方、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特别是企业家犯罪被异地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巨大,给我们刑辩律师打开了很大的辩护空间,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对涉案财产辩护的一个必要课题。
2、在我们刑事辩护实务当中,刑事涉案财产辩护缺失甚至遗忘。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刑辩律师通常会犯一个错误,一个案件拿来以后,基本上只会从有罪、无罪、罪轻这些角度去入手,很少去注重刑事涉案财产辩护。当事人意识也不强,当事人跟我们律师交流的时候,他们一般只会关心自己会被判处多少年,能否缓刑等,根本不会关注自己被查扣冻的财产如何处理。特别是一些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会对主刑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对于附加刑比如罚金、涉案工具的处理、是否涉及没收财产等等,一般不会提出量刑处理意见。当然了,对于一些能确定罚金刑的,检察机关会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这个时候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重心应该放在刑事涉案财产方面,这样可以改变我们辩护律师的常规套路辩,以及打破法庭寡言式辩护的尴尬。
举个例子,某当事人认罪认罚且涉及附加刑的案件,某一罪名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附加刑是不是也一并适用于减轻处罚,即某当事人的主刑被减轻至三年以下,附加刑是否应当一并适用减轻至1倍以下,我们在辩护实务中很多时候会被忽略,所以我觉得这个话题今天的讨论非常必要。
3、另外一个就是地方司法政策的严厉打击,这个也是在我们实务当中经常碰到的。很多地方高发类的犯罪,地方往往会有严厉的治理打击政策,涉及的案件只要有罪,一律不保、一律不缓,可从可减一律只从不减,涉及财产刑一律拔高,抄家式打击。所以涉及这一类地方司法政策严厉打击的犯罪案件,对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辩护,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一大挑战,也是辩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三、我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这个罪名展开关于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这个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罪名,原来的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对该犯罪行为的严厉处罚,修正后将生产和运输行为纳入罪状,因为原来的生产或运输行为往往会被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定为犯罪形态,导致难以有效打击。修正后刑期也升格,入罪数量门槛也降低,涉及附加刑增加了没收财产刑。
我以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来展开讨论,这个案件是我自己办的,涉案现场查获的含麻黄碱数量的半成品两百多公斤,其他未使用的化工原料等六百多公斤。结合案件里面查扣的化工原料数量,我们在法庭上也进行发问核实,最终能生产出的麻黄碱数量约400公斤,按当时的价格应该是在3千到4千每公斤,涉案数额也有160万元左右。案涉查扣财产的情况。第一被告人查扣的财产含不动产在内总共1200多万元;第二被告人查扣300多万元;第三被告人查扣700多万元,也就是被告人家所有的财产全部都被查封。
涉案查封的财产价值还是我们在法庭上争取的,当时我们在法庭上提出,查扣的财产数额,除了现金存款之外,不动产没有评估价值。因为我们提到如果没有具体财产价值数额的话,涉及没收财产刑,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以什么数额为基准进行没收,同时要不要给家庭留下一定的财产数额,同时应当考虑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等情况。后来法庭采纳我们意见对财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法庭归纳的一个焦点:如果适用没收财产刑,没收全部还是一部分,哪些财产予以没收,还是其中财产予以没收由司法机关执行,抑或折价以金钱方式进行没收,涉案查扣财产性质如何确定,与犯罪数额及后果应否挂钩。
控方观点为:认为要没收被告人全部财产,但可保留一部分抚养家庭成员必须的生活费。1、法条规定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附加刑具有刑罚选择权;2、因为本罪附加刑不是限额罚或倍比罚,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时可上不封顶;3、刑法总则规定的没收财产指向的是个人一部或全部,案涉财产全部登记在被告人名下,法定外观可认定为其个人全部财产;4、涉麻涉毒为全国严打,特别我们地区为重灾区,犯罪分子猖獗,其平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案涉财产取得时间相对集中,肯定是违法犯罪取得;5、地方政法委督办,且向上级司法机关报备方案。
辩方思路:1、案涉查封的是否为被告人全部个人财产;2、没收财产刑没有限额能否抄家式打击;3、涉案罪名包括设置的刑期是否可适用没收全部财产,要充分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数额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本罪虽为贪利性犯罪,但最高刑期顶格15年,没收全部视同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打击面太大;4、适用刑罚不能完全受地方司法政策左右,一棍子往死里打。
当时法庭上发生了很激烈的对抗。案涉罪名虽然为贪利性犯罪,但是顶格刑期也就15年,科处刑期也不至于顶格量刑,如果没收全部财产,相当于被告人被判了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便适用没收财产刑也不是按被告人名下有多少财产价值,应当以他的犯罪数额和后果来进行匹配和挂钩。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问题,案涉的麻黄碱全部生产销售出去顶多150万。本罪为有期徒刑罪名,即使没收财产也应当结合其犯罪数额及后果这个价值来匹配,而不能以抄家式的有多少罚没多少。
法院裁判:第一被告人被判十年,没收财产800多万元,第二被告人被判七年九个月,没收财产150万多元,第三被告人被判七年三个月,没收财产400多万元,法院最终按财产价值比例高达70%判决没收。这个裁判结果出乎意料,不是按被告人的罪责大小,主刑刑期长短并处没收财产刑的,而是以被告人名下有多少财产价值为依据进行确定的。但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观点,确定了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保护了保留了部分被告人财产,也保护了被告人财产未被低价拍卖。
四、辩点总结
(一)如何掌握预判案件可能涉及没收财产刑
1、案件罪名是否涉及罚没刑;
2、注意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哪些,是否家庭所有财产,动产、不动产、存款等,还是涉案部分财产,判断是否要适用没收财产刑。(二)辩护策略及证据把握
1、涉案数额多少,与查封扣押财产价值是否匹配,有否超范围查扣,有否超额查扣。如果存在这些情况,辩护重心应当前移至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可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解除与案件无关或超限额查扣的相关财产的扣押。
2、涉案财产与犯罪是否有关,重点关注与犯罪的关联性。是否为涉案工具,即便是涉案工具是否认定为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这里重点关注是否为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否为偶然性使用的作案工具,比如运输违禁品的车辆,是否应当一律作为作案工具没收,值得商榷;如果为了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的车辆,偶然一次作为工具使用,可提出系家庭生活来源的“饭碗”予以发还,体现司法温度。
3、涉案财产取得的时间,有选择性附加刑的,涉及没收财产时对财产合法来源进行充分论证,争取罚金刑;
4、适用没收财产刑,可参照涉罪适用法定等量比例罚金确定没收财产数额,比如有限额罚金或倍比罚金的罪名;非法经营罪就是典型的罪名,第二刑期档位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当涉案财产价值较大,适用没收财产刑时并在该档位量刑,可提出选择没收财产时应当在同档位的1--5倍罚金刑幅度内确定没收财产的价值。
5、涉及没有限额罚金并可同时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可按犯罪数额或后果辩护,体现罪责刑相适应。该类罪名没有限额罚,不能一概认为可上不封顶,按实际侵害的法益后果及犯罪数额予以匹配挂钩确定合适的罚没刑。
6、争取判决能确定具体数额的没收财产刑,这样可由当事人自筹资金或自己处理财产,力保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低价拍卖风险,体现为当事人保留更多财产价值的辩护意义。
7、主刑减轻处罚时财产刑可提出一并减轻,主刑和附加刑都是刑罚,既然主刑适用减轻,附加刑一并适用减轻,符合刑罚原理,可大胆地提出相对应的辩护意见。
8、提供需要抚养家庭人员的情况证据;涉案财产取得的资金来源比如借贷、其他合法收入、是否为家庭共有、夫妻共同乃至其他共有等证据,为其家属保留更多财产份额。
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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