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第十三届靖霖刑事论坛”在福州西湖宾馆如期举行。本次论坛针对三大主题展开,他们分别是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知识产权犯罪、企业职务犯罪。论坛得到与会嘉宾的鼎力支持,线上5000多名听众参与活动,现场160多名来宾参与活动,为了让更多的人受益,经与会发言人同意,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将按发言顺序把论坛发言文字版在本服务号上进行推送!今天推送论坛主题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欢迎阅读与分享!
非常开心来到咱们最美丽的福州。昨天来的时候翁主任和柳明主任说了一句话就是美丽的福州欢迎有福之人。我是第一次来福州,先祝咱们靖霖第十三届论坛和庆祝咱们福州所五周年的庆典圆满完成。同时也希望咱们靖霖(福州)所的人丁兴旺,案源广进,也希望有兴趣刑事辩护业务的同行加入我们靖霖大家庭。
接触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这块,在2022年,我们徐宗新主任讲过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作为刑辩律师能做的相关的业务。徐主任讲了大概两个半小时,大家有兴趣找徐主任看当时的那个PPT,徐主任当时总结的规则是总结了十条,很前沿。
印象最深的是2019年,我们当地有个叫陈某志的集团案件在我们山西比较有名。因为涉黑案件我们都及时关注。其中他有一个罪名涉及非法采矿罪。这个非法采矿罪当中,法院给出的判决是他的公司是判的罚金是30个亿,他个人是非法采矿判6年,然后罚金是1000万。当时我们在想说这个30个亿的这个罚金是怎么算的?后来媒体公布后面一部分二审判决内容,印象特别深刻的一句话就是凌志集团非法采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一审判处30个亿的这个罚金并无明显不当。这个实际上当时我是很震惊的,大家如果有兴趣能找到的话,可以去看看那个案件。
印象最深的是2019年,我们当地有个叫陈某志的集团案件在我们山西比较有名。因为涉黑案件我们都及时关注。其中他有一个罪名涉及非法采矿罪。这个非法采矿罪当中,法院给出的判决是他的公司是判的罚金是30个亿,他个人是非法采矿判6年,然后罚金是1000万。当时我们在想说这个30个亿的这个罚金是怎么算的?后来媒体公布后面一部分二审判决内容,印象特别深刻的一句话就是凌志集团非法采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一审判处30个亿的这个罚金并无明显不当。这个实际上当时我是很震惊的,大家如果有兴趣能找到的话,可以去看看那个案件。
今天这个处置规则PPT中做了20条,前三条我总结一句话,就是要处置涉案的财产必须有法可依,我们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很多但很碎片化,比如《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文件规定,同时在扫黑除恶领域存在《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从形式上构建起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规范体系,但在实质上仍较为原则、分散,且普遍效力位阶不高,甚至部分内容存在冲突。
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设立“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专章,以11条规定系统构建了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规则,规定了全面调查制度、等值财产追缴没收制度、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先行处置、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保障等内容,有效解决了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力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和社会关切,为全面、准确、高效处置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遵循。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行了具体的政策指引,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要求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解决在适用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个就是说先行处置的规则,你比如说易变质的,易贬值的可以先行处置。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且先行处置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第五涉及被害人的财物要及时返还。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你会发现很多被害人的财物,实际上没有得到及时地返还。但是我们作为代理律师也好,作为辩护人也好,如果咱们参与到这个案件,能找到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和相关的司法机关及时地去沟通,作为被害人合法的财物要及时的去请求返还。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是善意第三人的,这个咱们做民商律师的可能更熟悉,更了解,刑事善意取得的概念与民事善意取得的概念不宜完全画等号。其中,以下几种情形尤为需要关注:1不宜将清偿正当债务的所有情形均认定为善意取得。对于行为人将赃款用于清偿正常债务以外的不良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或未到期债务的,一般不宜认定第三人系善意取得。2是关于购买服务型善意取得,对于服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不宜认定为善意取得,但在追缴赃款时应扣除相应比例的合理费用。3是关于典当物品。因受到有偿回复请求权的限制,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第七,再说一类涉众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类案件的一些规则。咱们最高法的一位法官他写的一篇文章我觉得非常有道理。这句话就是在涉众型的案件当中,他要引入比例连带责任规则,分层级、按比例确定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各被告人的退赔责任。针对非法集资行为造成损失,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指挥者、非法利益主要支配者承担完全连带责任并无争议;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被告人,无论是按照“完全连带责任原则”还是“违法所得为限原则”承担退赔责任,均不合理,采取“比例连带责任原则”更为妥当。
所谓比例连带责任,即综合各被告人所处层级、岗位职责、过错大小、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等多重因素,对被告人施以部分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责任在大概念上仍然属于连带责任范围,但赔偿的范围并非全部损失金额,而是只与自己责任、过错有关的部分。如此处理,可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更具弹性,从而确保实质正义。
第八是说咱们职务犯罪类案件,这里面可能咱们的同行可能遇到的就比较多。实际上对于在职务犯罪类案件当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置,作为公检法的把握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违法犯罪中获利。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
第九是案外人的追缴,这个涉案财物,首先明确涉案财物权属,这个时候它主要审查的就是两点,审查案外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说是不是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
第十这个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当中如何依法处置涉案财物。这类案件现实当中,实际上就是把所有的有用的、没有用的财产都会予以查扣。这两年的涉黑涉恶案件也依然存在,在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中,应坚持“民事优先”原则,补偿性的刑法手段优于惩罚性的刑法手段,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优于财产权益补偿。
十一个,对属于追缴、退赔的涉案财产应在法院裁判后通过刑事执行追缴,且应采取“等值追缴”规则。
十二是对属于应没收的涉案财产应由法院确定,并针对现有状态进行没收。这类涉案财产包括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十三是涉及处置文物、违禁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流通的字画、古玩等特殊财产,可进入拍卖程序。依法应当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等物品,不得拍卖、变卖。
十四涉及虚拟币的一种处置方式。在2017年的时候,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的产权交易所有一个联动。我们叫作北京的样本。它创建涉及刑事案件虚拟货币处置合作的机制。将虚拟货币纳入了实物的处置范围。咱们法院司法实践当中,有几种处置方式。一般第一种就是退赔被害人这个虚拟币,第二个是退赔等值的这个人民币,第三就是将虚拟币变现之后,然后没收这个变现出来的变现款。然后还有就是变通,避免直接处置。2023年的时候,一定程度允许双方自主协商。也就是说如果和被害人之间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用他们协商的方式来去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法院、对于检察院、对于司法机关都是一个处理案件的最好的方式。
下面就是咱们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到的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一些内容。这些内容我们简单地总结了一下,
十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网络司法拍卖中,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十六、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十七、案外人提出的下列异议,不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按照案外人异议案件审查。
十八、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审查类案件,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法院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听证审查,不组织听证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对因案外人的异议不符合异议案件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审查。
十九、人民法院在审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复议的,可以暂缓对该标的物的处分。
二十、最高法办公厅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法院办理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我想向大家表达一个主题思想,目前,刑事案件当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置业务实际上是有很大空间的。大家如果有兴趣,一定再深入地去研究。大家都学习学习,最后还是预祝咱们福州所五周年庆典以及第13届论坛圆满地完成。
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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