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第十三届靖霖刑事论坛”在福州西湖宾馆如期举行。本次论坛针对三大主题展开,他们分别是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知识产权犯罪、企业职务犯罪。论坛得到与会嘉宾的鼎力支持,线上5000多名听众参与活动,现场160多名来宾参与活动,为了让更多的人受益,经与会发言人同意,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将按发言顺序把论坛发言文字版在本服务号上进行推送!今天推送论坛主题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与谈环节中后两位与谈人的发言,欢迎阅读与分享!
许兴文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各位嘉宾,各位同行,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我们的靖霖福州的邀请,第二祝福我们靖霖福州五周岁生日快乐。
在我们说实务中这个财产辩护经常出现的几类问题,我总结了一下。一个就是现在我们面临的区域性执法,包括远洋捕捞。第二,就是说查扣冻结措施的超限适用的问题。第三,就是财产性质鉴定的问题,包括违法财产、合法财产。第四,就是财产权属的认定,包括我们提供我们的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股东财产跟企业的这种财产。第五,就是我们说的裁判文书内容的执行问题。
我们说的这个财产辩护,相较于这个量刑的这一块的辩护,我们更需要在法律性质上进行认定。比如说财产,我们更多的是从时间线,比如说购买的房产,我们长汀的陈律师,这个法律文书里面,我们看到好多的这种房产这种信息,比如说这个车辆,购买车辆的时间,包括企业的财产,比如说我们以企业的年检,包括这种财产权属。然后我们在辩护的时候,更多的可以借助这种会计师事务所,这种中介机构,对于企业的这种涉案的这种财产,有类似的这种专项的这种审计的这种报告。还有关于财产的这个抗辩方面,我们说的一个,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庭共同财产区分和分割,剥夺这个案外人的这种财产,剥离出来案外人的这种财产。第三,就是我们提到这个债权债务关系等等,债权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一点,还有就是没收全部财产以后,还有对犯罪分子个人抚养家庭保留必要的财产的这个生活部分。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刚才我们前面几位领导还提到了,包括我们长汀的陈主任提到。我们在财产辩护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刑事辩护,我们不仅要保障被告人这样一个守护自由的这种权利,我们还要这样一个为他们构筑财产权,财产方面的这种权利。当他走出这个看守所或者走出法庭的时候,仍然还有这样一个财产给他做经济基础,面向这样一个东山再起的这种机会。
其实我们财产业务面临的更多的这种问题,其实刚才几位嘉宾都有提到。一就是跟办案机关的是这样一个沟通,现在你们公安的已经开始,下手可能都比较狠,更多的我们说的往往在这个办案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我们在这个时候可以看到卷宗的时候,更多的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包括这个程序上,比如说我们说的这个查封扣押的这样一个手段、措施、时间、合法性方面。
第二,就是说财产进行一个区分。我们所谓的合法与非法,个人以及以其他这个家庭成员,包括企业的这种财产进行基本的区分。我们希望就是说我们作为辩护人,在办完这个案件以后,还有机会给我们的当事人守住他的合法权益,让他有东山再起的这个机会。
我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杨鹏 上海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大家好,我是来自靖霖贵阳所的杨鹏。非常感谢我们翁主任还有陈主任的邀请。我先祝福我们靖霖福州所五周年生日快乐。
我先谈一下我今天的感受,就是前面四位分享嘉宾的分享,就关于我们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我感觉就是一个字乱,非常乱。但是我又非常赞同我们山西所的同事,这位刘志伟他分享的,在乱的基础之上,其实我们刑辩律师在里面大有可为的,而不是说无所作为。我非常赞同他这个观点。
同时我更赞同我们郑晓东主任刚才所提到的,我们在没收的时候一定要引入比例原则。我认为这个是非常好的一个辩护观点。我们能够去说服公诉人,说服法官引入这个比例原则,这个东西它非常好用,它其实是一个行政法上面的一个概念,但是我们在涉案财物处置的时候,你完全可以引过来用的。
还有就是陈良明主任刚才分享谈到的,那我们财产刑一定要跟我们的犯罪行为相匹配,这个我也非常认同。因为我们罪责刑相一致,如果抛开犯罪行为来谈这个处罚的话,我认为这个是没有意义的,它们之间一定要有匹配的东西,就是我们要罪责刑相一致跟他的犯罪行为相匹配,而我非常认同我们陈立群主任所谈到的,就是涉案财产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这个点我非常认同,因为我就是说对证明责任这一块也有一定的研究。然后我简短的谈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感想,就我们对于涉案财物处置这个辩护的话,一定要有一个定位。其实这一块就是我们作为刑辩律师来说,首先考虑这个定罪量刑对吧?我们涉案财物有可能在某些时候他涉及到定罪,也有可能在某些时候他更多的是涉及到量刑。这个东西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我们在这里面做的是定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或者是单纯的一个财产辩护。我们一定要首先明确一个定位。
然后第二点,我们在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有系统的辩护。就是我们把财产辩护一定要把它融入到我们的辩护策略里面去,而不要单纯的就财产辩护而提财产辩护,我认为这样非常单薄。我们尽可能的辩护前置,就是说对涉案财物我们认为有意义的东西,我们认为需要提的东西,尽量的前置到前面去。我们如果能够在公安阶段跟公安谈清楚,不需要往后面走,我们如果能够在检察院跟检察官谈清楚这个事情,尽量不要把它拖到法院,如果能够在一审谈清楚这个事情,我们就尽量不要拖到二审去,什么意思呢?尽可能的,因为我们不仅仅只是做财产辩护,我们可以把它转化为别的东西,比如说罪、罪与非罪的,或者说重罪与轻罪的,还有一个刑期的东西,我们尽量的都可以把它融合在这里面去谈这个东西。
第三点我谈一下,就是这里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在这里面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首先我非常认同郑晓东主任刚才谈到的,它的举证责任一定首先是在公诉机关,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面我们要区分清楚,跟证明标准有关的东西是什么?就是它到底是一个定罪的,还是涉及到量刑的。因为定罪跟量刑之间,它其实举证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它不一样的。在定罪的话,一定要达到最高证明标准,而涉及到量刑的部分的话,不需要达到这个证明标准,这个要有所区分。
还有一个点我们要明白,就是如果我当公诉机关已经完成了他的举证责任。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观点来说,就是说他已经卸载了他的证明责任过后,而我们主张这一块财产它是属于合法财产的时候,这个举证责任在谁,毫无疑问,举证责任是在辩方,不是在控方的这个时候。那同时我们在这个时候就要明确我们的举证责任,就是我们举证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同样的,我们也要区分这个属于入罪的还是属于量刑的,我分享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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